會章

佛教志蓮中學家長教師會

會章

第 一 章   總 則

第一條 

本會定名為「佛教志蓮中學家長教師會」,英文名稱為“Chi Lin  Buddhist Secondary School Parents-Teacher Association”,以下簡稱「本會」。

第二條

本會會址為九龍鑽石山志蓮道九號佛教志蓮中學。

第三條 

宗 旨

A. 建立家長與教師的伙伴關係及溝通途徑。

B. 促進家校合作,達到最佳的教育效果。

C. 反映家長意見,持續優化學校教育服務與設施。

D. 推動家長教育,關心子女的學習和成長。

 

第 二 章   會 員 資 格

第一條 

基本會員:

A.家長會員︰凡本校現時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有資格成為本會會員。

B.教師會員︰凡本校現職教師均有資格成為本會會員。

第二條

會費:會員需於學年初繳交會費,每年會費由常務委員會決定。

(如本會解散,所有資產將捐贈校方作為改善學校設施及學生福利之用。)

第三條 

取消會籍:

A. 學生已畢業或轉到其他學校就讀,家長會員之會籍將被自動取消,如又兼任幹事者則其亦同時

自動離任相關職位。

B. 自動退會之會員,其對本會曾作之捐贈及繳交的會費概不發還。

 

 

 

 

第 三 章   會 員 之 權 利 與 義 務

第一條 

權利:

A.家長會員享有動議、和議、發言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權。

B.教師會員享有動議、和議、發言及表決權。

第二條

義務:

A.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。

B.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(下簡稱常委會)通過的決議。

C. 會員有義務繳交會費。

 

第 四 章   組 織 及 職 權

第一條 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大會閉幕後,以常委會為執行機構。

第二條

A.各常委會幹事之職權如下:

1. 主席-家長(1名)

   領導常委會執行各項工作,處理各項會務及主持各項會議,並代表本會與外界聯絡。

2. 第一副主席:家長(1名)

   第二副主席:學校代表(1名)

   協助主席處理會務,倘主席缺席,請假或離職時,則由副主席代行其職務。

3.文書:家長(1名)

   助理文書:學校代表(1名)

   保管印信、負責一切文書工作、編訂議程及記錄一切會議報告及議案。

4.司庫:家長(1名)

   助理司庫:學校代表(1名)

負責本會一切財政收支事務,每年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十五天應將年結妥備,送交常委會幹事審核後交會員大會通過。司庫須將本會款項根據指引存放於學校及家教會賬戶,提款時須由家教會批簽後再經校方處理。另須確保所有開支均附有正式收據,本會財政年度為由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。

5. 康樂:家長(2名)

   助理康樂:學校代表(1名)

   須依照會章「宗旨」之規定組織活動。

6. 聯絡:家長(3名)

   助理聯絡:學校代表(1名)

   負責聯絡各會員。

 

 

B.常委會由最少三位最多九位家長幹事組成,所有家長幹事須透過選舉以票選方式選出來,當中須有主席、文書及司庫,校方五位代表須由校方委派。

 

C.在常委會的會議,常委會委員才有投票的權利。

 

第三條

本會家長幹事均為義務性質,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或接受任何酬報,幹事任期一年,由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四條

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,其他職位出缺則由常委會推選一名幹事遞補,或邀請該屆選舉得票最高

 

之後補委員接任。

第五條

幹事辭職,須經常委會通過,方為有效。

第六條

常委會之職權如下:

A.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;

B. 向會員大會提供意見;

C. 處理日常會務;

D. 制訂財政預算及負責收集活動費用;

E. 向會員大會呈交該年度之工作報告;

F. 於上任後一個月內擬定工作計劃並通知會員。

 

第 五 章   會 議

第一條 

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是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,均屬有效。常委會應於開會前十四天通知全體家長會員出席『會員大會』。

第二條

會員大會之職權:

A.宣常務委員選舉結果。

B.通過常委會提交的工作及財政報告。

C.商議及推展會務。

D.通過修訂本會會章。

第三條

所有會員均有投票權。

第四條

所有議決事項,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。投票時,若正反方票數相同,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。

第五條

在接獲二十位或以上會員聯合提出動議,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常委會應於開會前七天通知全體家長會員出席『特別會員大會』。

第六條

特別會員大會︰有關於下列各事項之議案,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:

A. 修訂本會會章。

B. 停用經會員大會選出之常委會幹事。

C. 以家教會名義作出公開聲明。

D. 作出法律訴訟。

 

第 六 章   選 舉

第一條 

選舉以票選方式進行,最少選出三名家長幹事,最多為九名家長幹事,常委會當中必須包括主席、文書及司庫。所有家長幹事之選舉結果必須於會員大會中宣布及通過。

 

第 七 章   債務及責任

第一條 

如本會牽涉任何債務或責任,應由當屆常委會全體幹事負責。

 

第 八 章  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

第一條 

本選舉章程按照《教育條例》(以下簡稱條例)及佛教志蓮中學法團校董會會章的規定和建議所訂定。

第二條

家長校董的職能:

家長校董與其他家長緊密聯繫,擔當家長與學校管理層之間的重要溝通橋樑;並與其他校董共同管理學校,就學校的重要事項參與決策,直接對學校的政策和行政作出貢獻。

第三條

候選人資格:
所有現時就讀於本校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,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。如出現下列情況,有關家長便不能報名成為候選人:他/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;或他/她並不符合《教育條例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。

第四條

人數和任期:
法團校董會設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,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任期為兩學年。如該家長在某學年中不再是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,則其校董任期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,兩者以較早者為準。

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第一學年計算方法,乃由有關校董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算至該學年終結日(即八月三十一日)止,不足一學年亦作一學年計算。

第五條

參選程序:
A. 選舉主任
家長教師會(以下簡稱家教會)可委派一名選舉主任,監察有關報名參選、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。選舉主任可由家教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,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。

B. 報名參選期限
報名參選期為派發參選表格起,不少於14天。截止期限須列明日期及時間。

C. 參選辦法
選舉主任將在開始接受報名參選前發信通知所有家長,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宜,亦隨信附上參選表格。有意參選的家長須於報名期限前填妥及遞交提名表格。(不接受參選表格以外之其他提名方法)。

如候選人數目為2位或以上,學校將按日程啟動投票程序,最高得票者為家長校董,第二高得票者為替代家長校董。若票數相同,則由選舉主任抽簽決定,最先抽出的候選人當選。

如只有一位候選人,須進行信任投票。若信任票得票率高於50%,候選人當選,若不信任票得票率高於或等於50%,候選人不能當選。

如沒有人報名參選,或只有一位候選人而信任票未能高於50%,家長教師會會在兩個月內再次進行家長校董選舉。

D. 候選人資料
選舉主任將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14天,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,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個人簡介。

E. 投票人資格
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。不論就讀本校的子女數目多少,每戶家長或監護人只可有一票,並以個人身份投票。

第六條

選舉程序:
A. 投票日期
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報名參選截止日期相距最多60天及於派發選票後2日舉行。

B. 投票方法
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,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份的符號。每張選票必須蓋上選票印章方為有效。如選票遺失,將不會獲補發選票。

家長可親自將選票放進設於校務處內之投票箱,亦可選擇將填妥之選票著學生交回學校之投票箱內。空白的選票亦須交回學校。

若學生或家長投票日未能回校遞交選票,可把已封口及填妥之選票,預先交選舉主任,選舉主任會在投票當日把選票遞交。

C. 點票
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,邀請所有家長、各候選人及校長出席見證點票工作。家教會主席、選舉主任及校長須參與監察點票工作。在點票期間,選舉主任將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,才開始點票。如有以下情況,選票當作無效: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,超逾認可數目、選票填寫不當或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。

獲得最高票數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,而獲得第二最高票數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。如投票結果顯示票數均等,則須進行抽籤,最先抽出者即當作為得票較多者。

點票工作結束後,所有已投的選票將放入公文袋內。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或副主席須分別在公文袋面上簽署,然後把公文袋密封。公文袋和選票將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,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,供調查之用。

D. 公布結果
選舉主任將致函所有家長,公布選舉結果。

第七條

選舉後跟進事項:
家教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當選的家長,出任該校的家長校董。其後,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,將當選的家長註冊為該校的校董或替代校董。

如家長校董並非現任家教會常委,他/她在任其間須列席於家長教師會常委會議中,以加強與家長的溝通及聯繫。

第八條

上訴及投訴:
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點票結果公後的一星期內,以書面方式向選舉主任提出上訴,並列明上訴的理由。

投票人如對選舉有任何投訴,亦可在選舉結果公後的一星期內,以書面方式向選舉主任提出,並列明投訴原因。

選舉主任收到上訴或投訴後,會與上訴及投訴委員會舉行會議商討有關事件,並於一個月內以書面回覆上訴或投訴人。

上訴及投訴委員會由選舉主任、校長及一位非候選人之家教會常委會代表組成。(非候選人之家教會常委會代表由家教會自行推選)

第九條

填補臨時空缺:

如遇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出現臨時空缺,須根據佛教志蓮中學法團校董會會章第6條及第9條進行增補。

第十條

注意事項:
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,家長須留意載於家長教師會網頁的「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」指引,以確保選舉的公平。

第一次修改日期:2018年11月17日

第二次修改日期:2021年10月2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

 

候選人的提名

 

  1.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。
  2.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。
  3.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。
  4.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。
  5.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,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。
  6.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,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。
  7.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,或退出競選。
  8.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,或退出競選。

 

競選活動

 

  1. 不得發表包括(但不限於)候選人的品格、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。
  2.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,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。
  3.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,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,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。

 

投票

 

  1. 不得提供利益,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。
  2. 不得提供利益,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。
  3. 不得提供食物、飲料或娛樂,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、飲料或娛樂的費用,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。
  4. 不得提供食物、飲料或娛樂,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、飲料或娛樂的費用,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。
  5.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,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。
  6.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。
  7.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