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章
佛教志蓮中學家長教師會
會章
第 一 章 總 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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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本會定名為「佛教志蓮中學家長教師會」,英文名稱為“Chi Lin Buddhist Secondary School Parents-Teacher Association”,以下簡稱「本會」。 |
第二條 |
本會會址為九龍鑽石山志蓮道九號佛教志蓮中學。 |
第三條 |
宗 旨 A. 建立家長與教師的伙伴關係及溝通途徑。 B. 促進家校合作,達到最佳的教育效果。 C. 反映家長意見,持續優化學校教育服務與設施。 D. 推動家長教育,關心子女的學習和成長。 |
第 二 章 會 員 資 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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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基本會員: A.家長會員︰凡本校現時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有資格成為本會會員。 B.教師會員︰凡本校現職教師均有資格成為本會會員。 |
第二條 |
會費:會員需於學年初繳交會費,每年會費由常務委員會決定。 (如本會解散,所有資產將捐贈校方作為改善學校設施及學生福利之用。) |
第三條 |
取消會籍: A. 學生已畢業或轉到其他學校就讀,家長會員之會籍將被自動取消,如又兼任幹事者則其亦同時 自動離任相關職位。 B. 自動退會之會員,其對本會曾作之捐贈及繳交的會費概不發還。 |
第 三 章 會 員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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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權利: A.家長會員享有動議、和議、發言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權。 B.教師會員享有動議、和議、發言及表決權。 |
第二條 |
義務: A.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。 B.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(下簡稱常委會)通過的決議。 C. 會員有義務繳交會費。 |
第 四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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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大會閉幕後,以常委會為執行機構。 |
第二條 |
A.各常委會幹事之職權如下: 1. 主席-家長(1名) 領導常委會執行各項工作,處理各項會務及主持各項會議,並代表本會與外界聯絡。 2. 第一副主席:家長(1名) 第二副主席:學校代表(1名) 協助主席處理會務,倘主席缺席,請假或離職時,則由副主席代行其職務。 3.文書:家長(1名) 助理文書:學校代表(1名) 保管印信、負責一切文書工作、編訂議程及記錄一切會議報告及議案。 4.司庫:家長(1名) 助理司庫:學校代表(1名) 負責本會一切財政收支事務,每年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十五天應將年結妥備,送交常委會幹事審核後交會員大會通過。司庫須將本會款項根據指引存放於學校及家教會賬戶,提款時須由家教會批簽後再經校方處理。另須確保所有開支均附有正式收據,本會財政年度為由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。 5. 康樂:家長(2名) 助理康樂:學校代表(1名) 須依照會章「宗旨」之規定組織活動。 6. 聯絡:家長(3名) 助理聯絡:學校代表(1名) 負責聯絡各會員。
B.常委會由最少三位最多九位家長幹事組成,所有家長幹事須透過選舉以票選方式選出來,當中須有主席、文書及司庫,校方五位代表須由校方委派。
C.在常委會的會議,常委會委員才有投票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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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本會家長幹事均為義務性質,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或接受任何酬報,幹事任期一年,由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。 |
第四條 |
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,其他職位出缺則由常委會推選一名幹事遞補,或邀請該屆選舉得票最高
之後補委員接任。 |
第五條 |
幹事辭職,須經常委會通過,方為有效。 |
第六條 |
常委會之職權如下: A.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; B. 向會員大會提供意見; C. 處理日常會務; D. 制訂財政預算及負責收集活動費用; E. 向會員大會呈交該年度之工作報告; F. 於上任後一個月內擬定工作計劃並通知會員。 |
第 五 章 會 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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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是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,均屬有效。常委會應於開會前十四天通知全體家長會員出席『會員大會』。 |
第二條 |
會員大會之職權: A.宣布常務委員選舉結果。 B.通過常委會提交的工作及財政報告。 C.商議及推展會務。 D.通過修訂本會會章。 |
第三條 |
所有會員均有投票權。 |
第四條 |
所有議決事項,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。投票時,若正反方票數相同,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。 |
第五條 |
在接獲二十位或以上會員聯合提出動議,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常委會應於開會前七天通知全體家長會員出席『特別會員大會』。 |
第六條 |
特別會員大會︰有關於下列各事項之議案,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: A. 修訂本會會章。 B. 停用經會員大會選出之常委會幹事。 C. 以家教會名義作出公開聲明。 D. 作出法律訴訟。 |
第 六 章 選 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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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選舉以票選方式進行,最少選出三名家長幹事,最多為九名家長幹事,常委會當中必須包括主席、文書及司庫。所有家長幹事之選舉結果必須於會員大會中宣布及通過。 |
第 七 章 債務及責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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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如本會牽涉任何債務或責任,應由當屆常委會全體幹事負責。 |
第 八 章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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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本選舉章程按照《教育條例》(以下簡稱條例)及佛教志蓮中學法團校董會會章的規定和建議所訂定。 |
第二條 |
家長校董的職能: 家長校董與其他家長緊密聯繫,擔當家長與學校管理層之間的重要溝通橋樑;並與其他校董共同管理學校,就學校的重要事項參與決策,直接對學校的政策和行政作出貢獻。 |
第三條 |
候選人資格: |
第四條 |
人數和任期: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第一學年計算方法,乃由有關校董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算至該學年終結日(即八月三十一日)止,不足一學年亦作一學年計算。 |
第五條 |
參選程序: B. 報名參選期限 C. 參選辦法 如候選人數目為2位或以上,學校將按日程啟動投票程序,最高得票者為家長校董,第二高得票者為替代家長校董。若票數相同,則由選舉主任抽簽決定,最先抽出的候選人當選。 如只有一位候選人,須進行信任投票。若信任票得票率高於50%,候選人當選,若不信任票得票率高於或等於50%,候選人不能當選。 如沒有人報名參選,或只有一位候選人而信任票未能高於50%,家長教師會會在兩個月內再次進行家長校董選舉。 D. 候選人資料 E. 投票人資格 |
第六條 |
選舉程序: B. 投票方法 家長可親自將選票放進設於校務處內之投票箱,亦可選擇將填妥之選票著學生交回學校之投票箱內。空白的選票亦須交回學校。 若學生或家長投票日未能回校遞交選票,可把已封口及填妥之選票,預先交選舉主任,選舉主任會在投票當日把選票遞交。 C. 點票 獲得最高票數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,而獲得第二最高票數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。如投票結果顯示票數均等,則須進行抽籤,最先抽出者即當作為得票較多者。 點票工作結束後,所有已投的選票將放入公文袋內。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或副主席須分別在公文袋面上簽署,然後把公文袋密封。公文袋和選票將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,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,供調查之用。 D. 公布結果 |
第七條 |
選舉後跟進事項: 如家長校董並非現任家教會常委,他/她在任其間須列席於家長教師會常委會議中,以加強與家長的溝通及聯繫。 |
第八條 |
上訴及投訴: 投票人如對選舉有任何投訴,亦可在選舉結果公布後的一星期內,以書面方式向選舉主任提出,並列明投訴原因。 選舉主任收到上訴或投訴後,會與上訴及投訴委員會舉行會議商討有關事件,並於一個月內以書面回覆上訴或投訴人。 上訴及投訴委員會由選舉主任、校長及一位非候選人之家教會常委會代表組成。(非候選人之家教會常委會代表由家教會自行推選) |
第九條 |
填補臨時空缺: 如遇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出現臨時空缺,須根據佛教志蓮中學法團校董會會章第6條及第9條進行增補。 |
第十條 |
注意事項: |
第一次修改日期:2018年11月17日
第二次修改日期:2021年10月2日
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
候選人的提名
-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。
-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。
-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。
-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。
-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,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。
-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,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。
-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,或退出競選。
-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,或退出競選。
競選活動
- 不得發表包括(但不限於)候選人的品格、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。
-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,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。
-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,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,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。
投票
- 不得提供利益,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。
- 不得提供利益,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。
- 不得提供食物、飲料或娛樂,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、飲料或娛樂的費用,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。
- 不得提供食物、飲料或娛樂,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、飲料或娛樂的費用,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。
-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,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。
-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。
-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。